Q1: 國際化成效獎勵金之執行期間為何? |
A1: 國際化成效獎勵金為校內經費,執行期間為一學年(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),配合會計關帳作業,應依7月底提早核銷,未於關帳日前核銷完成且未立帳者,即無法使用,亦不可流用至下學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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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: 國際化成效獎勵金之經費來源為何? |
A2: 為國際處全球組編列之學校預算,屬校內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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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: 各名次獎勵金額度為何? |
A3: 依學系國際化成效之評分,獎勵前五名及進步獎一名,進步獎原則上與前五名獎項不重複授與。獎勵金額如下: |
一、第一名:100萬元。 |
二、第二名: 80萬元。 |
三、第三名: 60萬元。 |
四、第四名: 40萬元。 |
五、第五名: 20萬元。 |
六、進步獎: 10萬元。 |
(上述之獎勵金額度,將視當年度預算等比調整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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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4: 國際化成效獎勵金可使用之會計項目有哪些? |
A4: 稿費、講座鐘點費、輔導費、諮詢費、出席費、國外人士來台費、工作費、勞保、勞退、職災、印刷費、國內旅費、國外旅費、膳宿費、保險費、場地使用費、教研材料費、短期進修費、競賽獎品、其他、雜支,以上各項經費核銷皆須依本校校內經費使用規範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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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: 校內已設立辦法補助之項目(如:補助教師出席國際研討會),是否可使用國際化成效獎勵金補助? |
A5: 不可以,應依辦法規定申請該項補助,不得使用本獎勵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