僑港澳生身分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3-08-28

僑生身分規定

僑生身分認定,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。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,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規定。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
僑生資格認定如下:

  1.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,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。(欲申請大學醫學、牙醫及中醫學系者,須連續居留 8 年以上)
  2. 取得僑居加簽或是僑居地長期(永久)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。

連續居留海外

亦即不待在臺灣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超過規定的天數。
海外:指臺灣、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。
連續居留: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。若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
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,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,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。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8月31日始符合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港澳生身分規定

以港澳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,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」規定。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
港澳生資格認定如下:

  1. 香港或澳門居民,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。
  2.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。(欲申請大學醫學、牙醫及中醫學系者,須連續居留8年以上)

連續居留境外

亦即不待在臺灣超過規定的天數。
境外: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。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,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。但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3條規定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